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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减证便民首批清单6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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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15: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代快报讯:办事难、办事烦、来回跑……这些都是老百姓和企业在办事过程中反映较多的问题。1月4日,记者获悉,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针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也同时公布,涉及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多部门,包括思想品德鉴定、无犯罪记录证明等62项。
哪些证明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方案,江苏将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应当率先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记者注意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已经公布,涉及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多部门,包括思想品德鉴定、无犯罪记录证明等62项。
根据方案,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同时方案中提到,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方案还要求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需要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确定的核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省级主管部门
1 思想品德鉴定 教师资格认定 省教育厅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3 电信运营资格证明 无线电频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配审批
4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保安员证核发 省公安厅
5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 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设立许可
6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7 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8 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9 专职保安专业技术人员保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10 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11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 省民政厅变更许可
12 住所证明 基金会成立、变更许可
13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
14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省司法厅
15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16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17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18 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19 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20 义务兵证明
21 供给制学员证明
22 军属证明
23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24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25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26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27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28 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29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人力资源 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社会保障厅
30 经营场所证明
31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省级主管部门
32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34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35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36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证明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 省生态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环境厅
37 业务操作规程证明 道路客运站 省交通经营许可 运输厅
38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证明
39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0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
41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42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3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4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45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46 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换证
47 机动车驾驶证
48 身份证
49 营业执照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省水利厅
50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省卫生健康委
51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52 死亡证明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省医保局账户一次性支取
53 结婚证 产前检查费支付
54 失业登记证
55 生育服务证
56 出生医学证明
57 资信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省粮食和储备局
58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59 粮食质检仪器、计量器具、仓储设施证明
60 粮油保管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61 粮油质检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6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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