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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版"社会救助制度上线 困难群众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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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7 08: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5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最新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住建厅、人社厅等部门分别从兜底、教育、住房、就医等专项救助方面进行了解读。
社会救助要跑赢困难群众新期待
据最新统计,全省255万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35%已通过低保或特困供养兜底脱贫。但对照新时代新任务,仍然存在短板,今后我省将在救助覆盖面、服务供给、资源统筹、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编密织牢安全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回应困难群众新期待。
《意见》从省级层面对低收入家庭作了统一界定,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明确纳入住房、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范围。按照困难程度,救助对象被划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急难对象等类型。全省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动态调整。
省民政厅副厅长戚锡生介绍,实际工作中我省专项救助政策已经延伸到低收入家庭,但各部门之前采用的低收入标准不统一,现在是在低保对象之外,为各部门实施专项救助提供了统一标准,从制度体系设计上打破“低保捆绑”“悬崖效应”。
对于如何增强兜底功能,《意见》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低保制度要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不低于70%。
今后,各地将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开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
物质+服务”,两条腿走路
目前,全省共保障低保对象45.2万户78.5万人,特困人员21.2万人,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月771元,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化。
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朱晓文介绍,现阶段的医疗救助制度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全省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确保困难群众参保有“资助”,大病保险有“倾斜”,医疗救助有“托底”。目前,全省重点救助对象共7类,并已将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近两年来,每年全额资助困难人员参保近352万人,直接救助超980万人次,年支出资金近31亿元。
财政方面相应增强兜底保障能力。“2021年省级财政拟安排城乡低保、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物价补贴等资金24.7亿元,比上年增加1.26亿元,增长5.4%,高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平均增幅。”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朱丽菁说,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我省还积极引导各类慈善基金开展扶贫济困,促进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良性互补。
《意见》明确,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多元化主体,提供多样化救助服务。
今后,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针对学龄阶段的困难家庭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针对有就业和参与产业项目需求的困难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或产业项目帮扶;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打通救助路上的重重关卡
《意见》要求,社会救助领域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的法宝,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监测预警平台,主动发现困难群众,方便他们更快捷地获得救助。
《意见》要求深化“温情社会救助”改革。今后,群众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省教育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汪国培介绍,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面,已全面取消困难证明盖章要求,改为书面承诺,学生只需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即可,无需额外跑腿。今年秋季学期,全省还推广线上申请,从“少跑腿”改革为“不跑腿”。
按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各地将实施动态救助政策。省住建厅副厅长范信芳介绍,各地正在完善住房救助梯度退出机制,救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将及时提高租金标准或降低补贴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按照低收入、中低收入标准予以保障;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清退后易陷入住房困境的家庭,允许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住,确保退出有序。
戚锡生表示,省民政厅将把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精神充分吸纳到全省民政工作“十四五”规划中,履行好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职责,建立“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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