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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资金管理,保障民办学校资金安全、办学稳定及师生的合法权益,规避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2003年9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19〕46号),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过程
淮安市洪泽区教育体育局于2020年4月立项起草;5月29日召开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校长座谈会,征求对《洪泽区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参会校长均表示支持本《办法》;9月27日-10月8日在洪泽区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10月9日,区司法局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制定程序、征求意见以及内容是否具有违法性等方面对《意见》进行审核,有针对性地提出审核建议,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10月31日,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意见》,于12月18日印发。
四、主要制度
㈠管理对象: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区范围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高中教育阶段各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阶段各类幼儿园。
㈡管理范围:民办学校办学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培养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捐赠款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等。
㈢管理部门:民办学校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审计局实行联合监管。
㈣管理内容:一是收费监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报区发改委审批或备案,经同意后公示执行。二是资金监管。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及时将所收资金全部足额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根据收入情况和办学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定期提取办学所需经费。三是用途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四是食堂监管。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严禁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㈤监督措施:区教体、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定期对民办学校财务进行审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对拒不接受资金监管的民办学校,取消其享受公用经费补助、民办学校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五、特别说明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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