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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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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15: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淮安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淮人社发[2017]128号)规定,依据用人单位上两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少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等综合因素,现对我区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费率进行调整(具体名单附后),未调整的用人单位执行文件规定的标准费率。本次调整从2021年1月份开始执行。
附件淮安市洪泽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明细表.doc
淮安市洪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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