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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11月19日讯(记者 郭蓓 通讯员 赵根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21日起,南京公路客运站务有限公司下属六家客运站将严格执行该规定,即要求旅客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出行,必须提供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志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否则六家客运站将有权拒绝该旅客出行。
六家客运站提醒广大旅客,21日起各车站将在旅客进站实名查验处对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进行证件查验,广大旅客需要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出行应提前到所在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动物检疫点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以免影响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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