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对7名被告人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拘役, 同时判处7被告人赔偿1072元至24354元不等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洪泽湖是我国第四大淡水湖,为了保护洪泽湖流域渔业资源,每年的2月1日至7月1日是洪泽湖的禁渔期,但仍有人为一己私利,在禁渔期内偷偷捕鱼。 2019年4月3日中午,罗某、洪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利用铁质渔船在洪泽湖泗洪县龙集镇勒东洼子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当日下午2时许,二人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被捕捞的鲫鱼、鲤鱼等合计50.6公斤。 案发后,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对罗某、洪某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渔获物50.6公斤(已现场放流至洪泽湖),没收电鱼器材,分别对罗某、洪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其余3起案件5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根据数字物价系统监测数据,渔获物的平均价格为5.75元/斤。专家意见认为,非法电捕野生鱼类对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损坏,建议按照直接经济受损的市场价格3倍予以赔偿。7被告人同意适用专家意见。 法庭经过6个小时的庭审,对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庭宣判,7被告人均服从法院判决。通讯员朱来宽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高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