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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叶真) 1月1日起,《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以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红十字会组织、职责、财产、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鼓励和支持在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民生项目,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
《条例》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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