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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资金管理,保障民办学校资金安全、办学稳定及师生的合法权益,规避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19〕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区范围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高中教育阶段各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阶段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金主要是指民办学校办学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培养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捐赠款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报区发改委审批或备案,经同意后公示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时应出具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严禁无票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前预收任何费用,更不得跨年度收费。
第五条 民办学校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民办学校不得违规使用和转移资金。
第六条 民办学校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审计局实行联合监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淮安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与区教体局和相关银行共同签订《民办学校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并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收费后将所收资金全部足额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将资金进账凭证报区教体局审核备案。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监管专用账户,或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收入情况和办学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区教体局审核批准后,按三方协议相关规定提取办学所需经费。区教体局应当及时为民办学校办理提取经费审批手续。
第九条 民办学校食堂经费应纳入本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坚持非营利性原则,规范食堂收支和成本核算,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严禁用于其他方面支出。严格控制食堂人工成本,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支出。食堂所需的水、电、煤、气及设施、设备等费用不得纳入学生伙食成本。所有在食堂就餐的其他人员应当足额缴纳伙食费,严禁发生挤占学生伙食费的现象。坚持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按学期与学生结算伙食费,并定期进行伙食费收支情况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区教体局定期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对民办学校财务进行审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对违规使用监管资金的民办学校,由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资金监管的民办学校,取消其享受公用经费补助、民办学校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24日出台的《洪泽县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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