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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到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针对社会关注的困境儿童养育费补助和收养相关政策,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市民政局作权威政策解读。
一、今年困境儿童养育费标准是多少?何时执行?
从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困境儿童基本养育费标准提高为:(一)孤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每人每月2200元提高为2410元;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为1620元。(二)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由每人每月1185元提高为1300元。(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的60%发放。(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补贴标准的50%发放。
二、哪些属于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确认,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的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如何申请困境儿童养育费?
具有本市户籍,因父母双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或父母一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且另一方无抚养能力导致陷入困境,由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实际照料,同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由村(居)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请人进行初核,协助填写相关的表单,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属地民政局审批。需要说明的是,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困境儿童,按照自愿选择和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基本生活救助。
四、申请困境儿童养育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二)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四)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五)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六)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七)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八)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九)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十)视儿童或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五、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六、那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七、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无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八、收养人可以收养几名子女?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九、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十、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十一、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十二、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重残、重病等相关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淮安市县区民政局困境儿童和收养登记申请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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